私营企业登记程序



自然人设立公司开业登记程序返回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设立公司应当首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所列条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决定,决定核准的,发给《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申请人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七、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表人的证明;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公司章程;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履历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一)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文件。

    八、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二)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文件。

    九、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是指:

    (一)城镇待业人员的待业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三)辞职、退职人员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四)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

    (五)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的停薪留职协议和资格证书;

    (六)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职业状况证明。

    十、场地使用证明是指:

    (一)自有私房的房产证明;

    (二)租用房屋、场地的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三)土地管理部门准许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十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使用登记机关制定的标准文书表格,没有标准文书表格的,应符合有关要求。

    十二、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和合法,并对所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三、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证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文件、证件依法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十四、公司登记机关开业审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合法;

    (二)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审查企业的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资格;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数额是否到位;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审查企业的资金、场地、人员、规模是否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十五、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准予核准登记,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之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

    十六、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

    股份公司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发布设立公告,并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凭营业执照刻制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并提取印模到原公司登记的机关备案。

    公司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变更登记程序返回

    一、公司改变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生变动,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四、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工地登记档案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并撤销原注册号。

    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及履历表。

    六、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之日起90天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七、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抱经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批准文件。

    八、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在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之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十、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十一、公司登记机关收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所有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

    十二、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于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请人换发营业执照。

    十三、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发布变更登记公告,并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变更需要重新刻制公司用章的,应将新印模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十四、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须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一)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将变动决定及变动后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职业状况和履历表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公司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发生变化,应将新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改变印章图形的,应将新印模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五)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提交有关材料备案的其他情况。

 

注销登记返回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六)因其他法律许可的原因终止经营。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五)公司的印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物件。

    三、公司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文件、物件后,应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注册号注销,营业执照、印章及有关文件封存。

    五、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并将公告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分公司的登记返回

    一、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得违反分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四、公司设立分公司,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地的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任职文件;

    (五)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变更。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或公司经营范围变更而变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的,应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营业场所的,应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任职文件。

    分公司迁入的新营业场所跨原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向新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

    六、公司撤消分公司的,应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七、公司登记机关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对核准变更的,焕发《营业执照》,对不予变更的,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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